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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窜货问题的处理办法

类型:[公司资讯] 发布时间:[2006-04-25]
辽宁和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辽和记发[2006]19号
关于对窜货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做好营销工作,维持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现依据辽宁和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市场管理办法》,对窜货问题制定具体的处理办法。
 
1、 各区域市场经销商要在划定的市场区域内经营,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越域经营。各经销商超过划定的市场区域经营,属于窜货;各区域市场经销商的下线(二批、超市、酒店)越域经营或发生窜货,视同经销商窜货。
 
2、 越域经营(单一品种)在10箱之内的,对区域市场经销商提出批评给予警告。
 
3、 越域经营超过10箱的视为窜货。第一次窜货对经销商罚款2000.00——5000.00元,其中10—100箱罚款2000.00元, 100—200箱罚款3000.00元, 200箱以上罚款5000.00元。和记酒业在确认窜货数量的同时,相应减少窜货经销商的销售额,增加产品销售地区经销商的销售额。享受《2006年外埠销售奖励政策》的经销商,年终按50%兑现奖金
 
4、 第二次窜货对经销商罚款5000.00——10000.00元,停止对窜货品种的供应,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经销商自己负责。该经销商不能享受2006年外埠销售奖励政策。
 
5、 第三次窜货,取消经销商资格,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经销商自己负责。
 
6、 各区域市场经理要对辖区内的经销商进行管理,对辖区内经销商窜货负连带责任。如辖区内经销商因窜货被罚,按罚款额的10%罚区域市场经理。
 
7、 和记酒业公司对外埠销售的各种产品,确定销售指导价。如外埠经销商超过或高于各种产品销售指导价进行经营,和记酒业公司不予保护。
 
8、 经销商是否窜货,和记酒业公司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由和记酒业公司进行确认。和记酒业公司对窜货经销商进行处罚,被处罚经销商要自觉将罚款交到和记酒业公司。如未交纳罚款,和记酒业将停止供货,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窜货经销商承担。
 
此办法从2006年4月10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四月八日
 

    注:关于对窜货问题的处理办法的解释权归辽宁和记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销管理委员会。